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任職資格知識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和條件選舉產生。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3一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制企業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相同,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 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