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債務重組收益會計處理的變化《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債務人債務重組收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也就是說債務重組收益應當作為利得,在“營業外收入”核算而不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核算。
(五)政府專項撥款會計處理的變化《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企業收到政府專項撥款,應在“遞延收益”核算,并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各期的“營業外收入”。這樣,政府專項撥款也就不在“資本公積——撥款轉入”中核算了。
(六)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不再存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第十條:“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按照新的會計準則,外幣投入資本屬于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采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約定的匯率折算。這樣,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也就不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七)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差價核算的變化新會計準則體系中《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未明確該類事項的會計處理,但筆者認為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產生的關聯交易差價可視同關聯方之間的捐贈,應參照捐贈的會計處理進行核算,所以關聯交易差價收益應計入“營業外收入”而不在“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中核算。
三、新會計準則體系中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
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對資本公積的解釋是:資本公積是企業收到投資者的超出其在企業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投資,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總賬科目下只設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即:“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與原先相比,精簡了許多。
第一,新會計準則體系中,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債務轉為資本、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及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計入和調整相應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第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第十三條規定,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根據第十六條規定,處置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還應結轉原已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中相關的金額。
第三,《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自用房地產或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按照“投資性房地產”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轉銷與其相關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按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第五,《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按相關規定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采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對于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相關金額,還應分別不同情況,相應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按相關規定,相應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第六,《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中,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于有效套期的,按規定應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轉增資本時,執行新會計準則之前形成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及原準則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權投資準備”、“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在相關資產處置后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金額可用于轉增資本;執行新會計準則之后,新發生的經濟業務形成的“其他資本公積”不能用于轉增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