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歸于消滅。
2.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上述三種合同需要經過追認后才有效。追認的時間是在1個月內。
3.合同內容的變化是合同變更,合同主體的變化是合同轉讓。債權轉讓時債權人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關鍵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其實也是同意)。
經對方同意是概括轉讓的必要條件。
4.解除合同的程序。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無法律強制性。
6.勞動合同的分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
7.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8.試用期分為四種情況:
(1)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3個月-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1-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9.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0.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兩個3)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只會、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
(3)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
1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5.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包括"5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其中,有兩種是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即、其余三種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保險費的。
16.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7.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18.租賃合同約定的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9.在建設工程領域,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二是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前者解決建成后的項目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后者解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施工噪聲問題。
20.城市建筑施工期間作業噪聲限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