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就其實質來說,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
(2)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等,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它貫穿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全過程。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講誠實,要守信用,要善意,當事人雙方要互相協作,合同才能圓滿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訂立合同時起,直到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以及發生爭議時對糾紛的解決,都應當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善意地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等附隨義務。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條款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合同的變更,分別作了專門的規定。這些規定更加完善了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