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條例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lO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