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無效的仲裁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四)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仲裁協議獨立于合同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過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