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案例解讀
某家具廠廠房是一座四層樓的鋼筋混凝土建筑物,在外墻裝飾施工過程中由于現場場地狹小,第一層樓作為原材料庫房,庫房內存放了木材、腳手架等物品;第二層樓被用作辦公室;第三層樓為成品庫;第四層樓為工人宿舍。由于辦公室用電產生火花引燃庫房內的易燃物,發生了火災爆炸事故,導致4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80多萬元。請分析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錯誤及該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
二、案例評析
1.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2.該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故本案中安全生產事故屬于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