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及連帶責任
(1)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2)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投標保證金可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但都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5)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