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考點: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1.工程建設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應具有可操作性。工程建設監理規劃的程序和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建設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業主;
(2)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的依據:
1)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審批文件;
2)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3)監理大綱、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以及建設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2.工程建設監理規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工程概況;
(2)監理工作范圍;
(3)監理工作內容;
(4)監理工作目標;
(5)監理工作依據;
(6)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8)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崗位職責;
(9)監理工作程序;
(10)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監理工作制度;
(12)監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