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水路考點:租船合同的類型
根據承租人不同的營運需要,租船合同有航次租船、包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航次期租等形式。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稱程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負責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或幾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運輸。航次租船主要從事大宗散貨(包括液體散貨和干散貨)的整船運輸,是租船市場上普遍采用的一種租船方式,此外租船市場行情的漲落也主要以航次租船運價指數來表示。
航次租船可分為單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連續單航次租船和連續往返航次租船形式。
(2)包運租船
包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提供給承租人一定的運力,在確定的港口之間,按一定的發船密度,在一定時間內將貨物運往目的地的租船運輸。包運租船是在航次租船基礎上派生出來的,它與單航次租船的主要區別是:單航次租船是用一條船運一批貨物,而包運租船是用若干條船來運一批貨物,只確定承運貨物的數量及承運期限,而不必規定具體的航次數。包運租船也稱“航次大合同”。
(3)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也稱期租,是指船舶所有人將一艘特定的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段時間的租船運輸。在這個期限內,承租人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權。定期租船適用于貨源比較穩定的貨物,承租人往往是實力較強的綜合性企業。
(4)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稱船殼租船,屬于財產租賃性質,是指在租船期內,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對船舶有調度支配權,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等工作的租船運輸。
(5)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是以航次所需的時間作為租期,租金按航次所需天數和約定的日租金計算的租船方式。航次期租屬于定期租船的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