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專門承辦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所謂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這種交易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1986年11月,中國租賃公司經批準成為第一家持有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金融租賃公司。此后,我國金融租賃公司得到一定的發展,金融租賃公司在促進企業產品銷售、探索新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積極有益的嘗試和貢獻。到2009年末,我國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2家。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的主要業務有:融資租賃業務;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6.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開展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
2008年以來,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務院有關部門就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事項提出指導意見,推動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與發展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人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50%。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