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金融機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時期,政府為解決銀行業不良資產,由政府出資專門收購和集中處置銀行業不良資產的機構。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雙軌經濟體制長期并存、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內部管理混亂、社會信用觀念淡薄等歷史和現實原因的影響,積累了大量不良貸款。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頒布實施后,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在建立現代銀行制度中,自身難以化解歷年積累的不良資產。在此背景下,借鑒國際經驗,國務院于1999年批準組建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和處置從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專門負責回收、搞活,以化解潛在風險。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被剝離資產、盡可能減少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處置了大量的銀行不良資產,現在面臨開拓新業務的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進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場,逐步開拓證券、信托、租賃等各種業務,努力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成新型金融機構。
2.農村信用社
我國農村信用社是以社員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和服務社區社員為特點,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信用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農村信用聯社,主要為人股的農村信用社提供服務,同時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管理、監督和協調。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信用社在社會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信用合作社以服務“三農”為導向,滿足農民和中小企業信貸需求,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已經發展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
2003年以來,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種模式開展改革:一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對于金融環境特別好、經營績效優的信用社,建立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二是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撤銷原來的農村信用社法人資格,成立縣級統一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聯社;三是在經濟不發達、經營績效欠佳的縣市,繼續維持原有體制不變。在此框架基礎上,國務院決定信用合作社與中國人民銀行脫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省級信用聯社,統一管理轄區內信用社,并承擔農村信用社的風險處置責任。銀監會依法行使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管職能,承擔監管責任。
近年來,為了幫助消化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促進改革的順利開展,國家對于農村信用社給予了資金、財稅、利率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3.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礎上,委托人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其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改革開放后,我國信托業的發展幾經變遷。1979年10月,中國銀行總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詢部。同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銀行要試辦信托的指示,正式開辦信托業務。接著,各銀行也先后試辦信托業務,以支持搞活經濟。此后,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等紛紛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到1988年曾多達745家,國內信托業的發展達到了一個高峰。這一時期信托業的發展對我國吸引外資、搞活經濟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規范和相應的制度約束等原因,信托投資公司實際上辦成了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的準銀行機構,一度出現信托機構之間盲目競爭、擴張機構、資本金不實、管理混亂等問題,帶來很大的金融風險。因此,國家自1982年以來曾先后五次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清理整頓,重組合并了大量機構,到1997年信托機構減少到244家。中國銀監會成立后,對信托業發展進一步加強了規范管理。
4.財務公司
我國的財務公司亦稱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第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東風汽車工業財務公司成立于1987年。其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蓬勃發展,業務規模不斷擴大。財務公司整體上發展穩健,在加強資金集中管理、降低財務費用,促進我國大型企業發展方面做出了很大貢獻。到2009年,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會員有9l家。
2004年7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主要業務有: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