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具體參看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
注:有部分地區報考條件稍有差異,具體可查看當地當年關于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公告。
考試政策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設在每年11月,分在兩個半天進行,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5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