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標準與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成員國如接受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則該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成員國,其貨幣將被視為可兌換貨幣。第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1)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
(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和復匯率政策。
(3)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并說明這部分貨幣結存系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則應予購回。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貨幣可兌換主要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而不是完全可兌換。
(三)資本項目可兌換
資本項目可兌換就是實現貨幣在資本與金融賬戶下各交易項目的可兌換。
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的條件:(1)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2)穩健的金融體系。(3)彈性的匯率制度。
三、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
1996年12月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資本項目管理: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
四、外債管理
(一)外債與外債管理的概念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定義,外債是指在任何特定時間內,一國居民對非居民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責任的債務,包括本金的償還和利息的支付。
外債管理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債及其運行加以控制和監督。
(二)外債總量管理與結構管理
1.外債總量管理
外債總量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債總量適度,不超過債務國的吸收能力。外債的吸收能力取決于債務國的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兩個方面。前者決定債務國能否將借入的外債消化得了,使用得起;后者決定債務國對外債能否償還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