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評集訊:重慶市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條件(試行)
渝職改辦[2004]12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職改辦,市級各部門人事(干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全國人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職稱改革,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業績和創新為導向,把學術技術的先進性和市場業績及市場持續能力作為主要評價標準,逐步實行資格考試與評聘相結合、考試考核與同行評議相結合、社會公認與業內認可相結合的人才評價工作體系,不斷提高職稱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程度,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根據國家頒發《經濟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4號)有關規定,結合重慶的實際需要,特制定《重慶市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現將《重慶市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試行。試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反映,以便修訂完善。
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重慶市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工業、農業、商業、金融、保險、財政稅收、建筑、旅游、運輸、房地產、郵電、人力資源管理、經濟研究、經濟情報等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報基本條件
㈠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近3年內年度考核稱職以上者。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按相關規定執行:
1.近3年內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報;被確定為“不稱職”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報。
2.受到黨紀、政紀“警告”處分并按規定解除處分者,延期2年申報;受到 “記過”及其以上處分并按規定解除處分者,延期3年申報。
3.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或在申報評審中弄虛作假者(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以及職稱考試違紀并受到查處),3年內不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