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論文發表(含在規定報刊上發表的論文)的時間為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起至2006年10月30日止。
(5)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畢業證、工作證、單位聘書或聘任文件(國家公務員及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需提供)、任現職以來獲獎證書(原件并附復印件一份,復印件須經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審核并加蓋人事組織部門公章);
(6)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評審取得的中級資格應同時附審批文件;
(7)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通知單(原件);
(8)外語有效合格成績通知單(原件)。2006年自治區會計系列職稱外語合格標準執行自治區人事廳新人辦發(2005)35號文件;
(9)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通知單(原件并附復印件一份),免考人員范圍按新人辦發[2002]62號文件執行;2005年以后(含2005年)參加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達到合格標準者,其成績在評審時無有效期的限制。
(10)參加200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11)委托評審的材料,須附自治區職稱辦出具的委托函。
四、轉評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可以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及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但必須按規定參加高級會計師實務考試及繼續教育培訓。
五、為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各地、州、市,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大專院校,人民團體,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財政局(財務處)會計管理機構在向自治區會計系列職改辦推薦前,應就申報者的基本情況等在申報者單位聯合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布告上應注明各地、州、市,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事(職稱)部門、財政局(財務處)會計管理機構受理舉報電話,同時還應注明自治區會計系列職改辦受理舉報電話,(0991-2828267、2359401、2359411、2359412)。對申報者有關情況無異議的或經查實無問題的,由有關地、州、市或自治區有關委、辦、廳(局),大專院校,人民團體,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財政局(財務處)會計管理機構寫出公示情況報告并聯合用印后連同申報者的其他材料一并向自治區會計系列職改辦推薦上報。對推薦公示工作不力、不按規定程序辦事、弄虛作假的主要責任人及其他責任人將按照《人事部關于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6]82號)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對擬推薦的申報者應公示以下內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工作單位、現任職務、工作簡歷、論文發表情況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