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業績
。ㄒ唬┥陥笕嗽趽經濟師期間必須取得下列業
績中的兩項以上:
1、主持提出或完成的經濟管理方法、經濟研究
成果,被國家或自治區主管部門選用推廣,并取得明
顯的效果。
2、在經濟管理方面取得較大成績,主持或負責
的部門、單位獲得國家或自治區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單位稱號,并個人獲得盟市或自治區廳局及其以上部門授予的企業管理先進工作者或優秀企業家稱號。
3、主持制定的自治區一個行業、地區、大中型企業的發展規劃、經營決策、管理體制及重大改革的實施方案已付諸實施,并對經濟發展起到了指導性作用。
4、主持或為主撰寫的有關本專業的法規、規章制度、條例等已頒發執行,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在加強企業管理、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6、主持或為主完成過大、中型傳統企業制度向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造,并取得明顯效益。
7、所主持或負責的企業,與同級同類企業相比,其經濟效益連續三年以上居自治區先進水平,并受到有關部門表彰。
8、主持或為主完成過地區、企業之間的聯合與協作,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企業集團的組建與經營,且取得了明顯效益。
9、因在經濟工作中業績突出,其本人獲自治區、部級以上獎勵一項,或獲盟市、廳局級獎勵二項以上。
(二)申報人在撰寫論文、論著方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過本專業專著。
2、在國際或全國性學術會議上交流論文兩篇以上。
3、在自治區、部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專家認定為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兩篇以上。
4、在自治區、部級學術會議上交流論文兩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獲獎。
5、主筆撰寫過三篇以上經同行專家認定有獨創
見解的專題報告、經濟活動分折、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等。
六、附 則
。ㄒ唬┕ぷ鳂I績第4、5、6、8條中的“效益”和“顯著成績”必須有所在單位和旗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并經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ǘ┍尽对u審條件》由自治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三)本《評審條件》自頒發之日起試行。